壽險自殺理賠_1.jpg

  談到台灣的保險,光是壽險及年金險的投保率就超過百分之兩百,由少子化現象來觀察,台灣總人口自從突破兩千三百萬大關之後,人口成長變化率就無明顯遞增了,加上勞工薪資結構倒退,預定利率降低等因素,投保率成長幅度已經趨緩,雖然保險公司保險開始推出利率較高的外幣保單,仍有人認為商業保險市場已趨成熟。保險業一直是個競爭激烈的行業,由於業務員入行門檻低,不單只是保險公司與保險公司之間競爭;更是業務員之間較勁的演武場,早在許久以前就連銀行也來分一杯羹,兼辦壽險及產險的業務,讓許多保險業務員在這領域面臨艱鉅的考驗。

  先前獅子就有聽過保險業務員說過壽險連續投保兩年連自殺都會理賠,在此鄭重說明這是錯誤的觀念!購買壽險不管經過幾年自殺,保險公司皆不負理賠責任的,依保險法一○九條:「被保險人故意自殺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由法條得知,被保險人自殺是不會獲得保險金的。自殺,是一種詐害保險公司的行為,也違反民法一四八條的誠信原則,看到這裡有人可能會提出疑問說自家的壽險產品連續投保滿兩年,被保險人自殺真的可以獲得理賠,本人在此解惑,保險法一○九條第二項:「保險契約載有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保險人仍應給付保險金額之條款者,其條款於訂約二年後始生效力。」從而,保險公司的壽險契約內容載明願意承受連續投保兩年並且中間無保險法一一六條的未繳納保費造成保單停止效力之情事發生;再加上被保險人非因犯罪處死、拒捕、越獄、未滿十五歲等相關規定死亡者,保險公司應給付保險金給受益人,對保險公司而言,自殺是「以拒絕理賠為原則,給付保險金為例外」,所以並不是只要是壽險連續投保滿兩年自殺就會陪,這裡觀念要清楚。

  壽險屬人身保險,承保標的是「活人」而非「財產」,所以自不會有保險法七十六條超額保險之限制。至於為什麼設定連續投保「兩年」並且中間無保單停止效力之情事發生,保險公司願意對自殺的行為理賠?該想法基於利用時間的間隔來淡化自殺的意念,講白話的一點,基於心理考量當我們心生自殺的念頭來投保時,如果保險公司同意承保後沒有自殺,經果兩年之後心中自殺的想法就會隨時間來消磨掉,自殺的機率可說微乎其微,所以人們說時間會沖淡一切並不是毫無道理的。台灣這座小島目前人身保險公司有三十家左右,質言之,本人也不清楚是否每家保險公司的壽險商品都願意承受保險法一○九條第二項所述之法律規定,但不知道會不會有業務員看完這篇文章之後,想出另類的行銷話術,跟客戶講自家公司的壽險商品連續投保兩年之後連自殺都會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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