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網路創作侵權_1.jpg

  現在網路資訊四通八達,有人在網路上發表攝影創作、小說撰寫、創意圖文、資訊分享、專業領域等內容精彩逼人,直讓人讚嘆連連,但卻有些不肖歹人趁隙巧取他人精神創作據為己用,甚至還謀取不當利益,此類行為不勝枚舉,特別是在法治觀念薄弱的地區更加嚴重。當我們在網路上發現自己的圖文、影片等創作被人剽竊定會氣憤不已,包括獅子在內曾也是受害者,相信遇有相同遭遇的創作者也不計其數,當我們發現有歹人盜用我們費盡心血創作的著作進行牟利,應如何對我們辛苦的結晶採取適當的保全措施?

  曾經有接觸過工程數學的人都知道,這算是一門十分生硬的學科,而且它總共要讀三個學期,會修完全部工程數學的人,通常是為考研究所而準備,回想獅子以前還在讀大學的時候,某日正教著工程數學的老師對著台下的我們說:「如果你們未來當工程師有機會編寫『產品使用說明書』時,只要你們寫的內容連小學生也能理解,表示大多數的人都看得懂,證明這個產品使用明書寫的很成功。」在編寫本文前,獅子開始思考一個問題,就是如何把法律講得平易近人,讓一般人能輕易看懂,畢竟不是每個人都像獅子腦袋不正常,明明是文科背景卻常常在看工科的東西,經過一番左思右想,以認識基本的權利義務作為出發點,嘗試用白話文對法條直接做文義解釋,相信大家看完應該能清楚了解著作權的基本概念。

淺談網路創作侵權_2.jpg

▲進入主題前先聊一下民法,民法用比較籠統的解釋就是規範私人間權利與義務等關係的法律,例如:行為能力、侵權行為、債權、繼承、結婚、收養等皆屬之。民法亦有人分為財產法及身分法兩大類,在財產法中又分有體財產及無體財產兩種,本文所提及的著作權便是歸屬於無體財產,係指人類透過精神活動創作所得的成果,因為精神活動並無實體故稱無體財產,其中以著作、專利、商標最具代表性,後來各自制定《著作權法》、《專利法》及《商標法》當作專法,這些專法對比民法(普通法)屬於優先地位,所以原則上應優先適用專法(特別法)的條文規定。現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法律有《著作權法》、《專利法》、《商標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營業秘密法》、《公平交易法》等數種。

淺談網路創作侵權_3.jpg

▲本文全部引用全國法規資料庫的《著作權法》條文,該網站係提供台灣法規最新動態資訊及資料檢索。身為部落格創作者的獅子,先告訴大家《著作權法》本身是一個很注重著作「原創性」的法律,接著開始帶大家來看《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3款的內容,條文已定義何謂著作、著作人及著作權,這邊簡易補充著作權中「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兩者的意思,稱著作人格權者,依《著作權法》第15~17條,謂著作人就其著作享有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禁止不當修改權(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之內容、形式或名目致損害其名譽)等權利;所謂的著作財產權指著作具備財產上利用價值的權利,依《著作權法》第22~29條之規定,著作人擁有重製權、公開口述語文著作權、公開播送權、公開上映視聽著作權、公開演出(語文、音樂或戲劇、舞蹈著作)權、公開傳輸權、公開展示(未發行之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權、改作權、編輯權、散布權及出租權,著作財產權的價值主要在於流通,最直接的表露就是授權或讓與,依據契約自由原則,著作財產權得為私契約之標的。

  行使著作財產權也並非毫無限制,在《著作權法》第44~66條定有規定,惟條文太多無法一一解釋,有興趣的人可自行查閱,這邊只針對部落格「引用」參考資料加以說明,依《著作權法》第52條:「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所謂的引用在實務上的認定,係指任何人先得要有自己的創作,然後再依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以節錄或抄錄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供自己創作之參證或註釋之用,並得與自己創作部分加以區辨,才有主張合理使用之空間,且須依同法第64條規定明示其出處;若未符合前述要件,縱使註明出處,亦不屬於合理使用範圍,仍可能構成著作權之侵害。若部落格創作者想更進一步認識具體的規範,可參閱〈部落格常見錯誤著作權概念及常見授權方式〉內容。

淺談網路創作侵權_4.jpg

▲接著讓我們來看看《著作權法》第5條所定著作的種類,對照《著作權法》第3條可看出上述著作較偏向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相關的創作,由此可推知只要圖文、影片等創作是自己創作,並非抄襲他人的著作,同屬著《著作權法》所保障的範圍。

淺談網路創作侵權_5.jpg

▲再看《著作權法》第6~8條著作權延伸保護,例如改作是指像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等,惟改作者必須對於原有著作加入足夠的創作力,滿足法律所要求的創作程度才受保護,這偏屬抽象概念,實務上應屬個案來認定。

淺談網路創作侵權_6.jpg

▲並非所有的著作皆受《著作權法》的保護,同法第9條列出不被受保護的項目,由於多數人的創作內容不會在上列除外項目中,所以只讓大家知道有這樣的規定,輕鬆帶過即可。

淺談網路創作侵權_7.jpg

▲台灣早期著作權法採「註冊保護主義」的登記制度,在著作完成後要跟當時的主管機關(內政部)申請註冊,獲准後發給作權註冊執照才享有著作權,此制度於民國87年1月21日修法刪除。現行《著作權法》第10條採「創作保護主義」來保護著作人,著作人只要著作完成即享有著作權,並且受著作權法保護,無須再另外註冊或登記,所以當我們完成圖文、影片等創作便會自動受法律保障。既然知道現行法規定著作權採著作完成即受保護,在無需註冊的情形下,時逢著作權產生爭議,此時著作權人必須對自己所擁有的著作權、著作權之存在或著作權的存續期間等權利負舉證之責;過去註冊制度的好處就是具公示力、公信力,使人可從外部得知該著作權的歸屬,或是給予因信賴登記而取得權利之人的庇護,保障著作權之授權或讓與的交易安全,民法物權的「登記生效要件主義」就是最典型的範例,有一點要特別注意,由同法第10-1條可知,若單純只是個「創意思維」等抽象概念是不被受保護。

淺談網路創作侵權_7-1.jpg

▲說到這裡,又讓獅子想起一個課堂上的老故事,過去在上物理課時,台上的老師問我們有人知道微積分是誰發明的?當時同學們都搖頭,於是老師說微積分是被牛頓(Newton)跟萊布尼茲(Leibniz)發明,主要是當年萊布尼茲發明微積分有對外發表,而牛頓雖早於萊布尼茲發明卻未公開,以至於雙方對於誰先發明微積分一直爭執不休。參酌上圖,我們先令 y=f(x),逐一經過一次、兩次的微分,萊布尼茲的微分符號如上圖左下在y上面有一撇,微分兩次有兩撇,以此類推,常表達對空間微分;牛頓的微分符號如上圖右下在y上面有一圓點,微分兩次有兩圓點,同樣以此類推,常表達對時間微分,其實兩個算出來的答案都一樣,所代表的物理意義卻不同,先看牛頓所用的符號,距離對時間微分一次可得速度,微分兩次得加速度,那微分三次是什麼,加加速度?很遺憾物理並沒有加加速度這種定義,所以一般最多只會對時間做兩次微分,若用純數學的角度來微分三次一樣可得答案,但不具物理意義,而萊布尼茲對空間微分倒沒有什麼微分幾次的限制,例如高階常微分方程式的階數就經常出現三階以上。依個人經驗,物理比較容易見到牛頓的圓點微分符號,而數學書籍較多採萊布尼茲一撇的符號記作微分,至於微積分、工程數學要用在哪裡?其實獅子文科畢業後還真的用不到這些鬼東西,而且許多公式及數學技巧也幾近遺忘殆盡。(菸)

  假如牛頓當年如果早早公開自己發明的微積分就不會有後世的爭議,由於他生性不愛對外交流,導致研究發現或成果較晚公開,也因為牛頓這種個性的表現,才引起後世對微積分的發明者歸屬產生衝突。鬼扯這個要幹嘛?這個真實故事告訴我們著作完成最好對外公開,雖然《著作權法》第10條告訴我們縱然創作還沒有對外發表也同樣受保護,但遇到需要證明著作權是否存在的場合,在舉證方面將會面臨很大的挑戰,所以網路圖文或影片等創作者要獲得《著作權法》的保障最好的方法就是把創作的成果對外界公開。

淺談網路創作侵權_8.jpg

▲有了前面的基本概念後,接下來我們來談談「著作權的歸屬」,著作權原則上是以著作人完成著作時享有的權利,但仍存有例外情形,像是在上班時間所完成的著作權要歸誰?依《著作權法》第11條之規定,如果沒有特定約定,以員工為著作人,也可以約定雇主為著作人。若以員工當著作人時,著作財產權是屬於雇主的,畢竟是雇主付薪水給員工,員工也只是領錢辦事而已,不過也可以用契約來約定著作財產權屬於員工,只是這種佛心雇主可遇而不可求。法律規範僅適用於我們上班時間,員工下班後的創作的著作權依然是歸屬員工所有。

淺談網路創作侵權_9.jpg

▲再來還有第二個例外,依《著作權法》第12條所指意思是出錢委託外面的人創作,這大概類似接業配文的情形,可以約定受委託人或出資人為著作人。若以受委託人當著作人時,其著作財產權可約定為受委託人或出資人享有,假如沒有約定就歸受委託人享有,而出資人仍得可利用該著作,說到底出資人終歸有出到錢,假如都不讓出資人使用著作,那誰還會想出資?

淺談網路創作侵權_10.jpg

▲關於著作權的保護期間依《著作權法》第18條、第30條之規定,著作人格權倒沒有特別規定期間,至於著作財產權則是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50年,雖然與某些國家對著作財產權未定期限有別,台灣立法規定著作人死亡後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另有旨趣,主要是力求促進人類社會進步發展,避免後人擁有無期間限制的著作財產權會影響未來的創作發展,也希望好的著作人人皆可利用,所以著作財產權定有期限。

淺談網路創作侵權_11.jpg

▲著作權遭受侵害的救濟如上述規定,遇著作權受侵害之時,相關權利人得請求排除及賠償,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著作人在遭受侵害後死亡或消滅,依《著作權法》第86條規定相關人等同樣得請求民事損害賠償。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除了民事責任之外,尚有刑事責任存在,關於罰則的部分屬於附屬刑法的性質,可查《著作權法》第91~103條的條文規定,對我們而言,我們比較在意是侵權行為人停止侵害行為及民事賠償的部分,至於刑事的有期徒刑及罰金等罰則就交給司法判決,這裡不花篇幅解釋。

  法律有一句名諺,就是「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遇到歹人網路盜文、盜圖等侵權行為,務必先行截圖保留證據,並記錄截圖的時間,或是與對方的通聯記錄,存證的方法多元化,只要能有效證明自己是著作權人的方法都是好方法,而且是越多種越好,萬一不幸遭遇剽竊時,蒐證完畢可視當下情況看是否要進入司法程序,若要進行司法程序,可將這些證據提供警察、律師、檢察官當判斷依據。本人的創作慣用加入顯目的浮水印,浮水印可用自己的本名、筆名或藝名來表彰著作權的歸附於誰,這屬《著作權法》第16條的姓名表示權的範圍,雖然有人覺得浮水印破壞美感,但這也是不得已的權宜之計,因為著作除要對外發表,還要讓外界知道何人是創作者才可降低發生糾紛的機會,這部分可參考前述牛頓與萊布尼茲的故事。

  本文開宗明義敘明「淺談」網路創作侵權,本人認為像是攝影、影片、音樂、文字等創作者只要先認識自身的權利、義務範圍即可,至於其他與著作權有相關的內容除法條規定外,尚有學說、法理及非常多的實務見解,如要考慮將其編寫完備,勢必會寫出一篇超過10萬字的文章出來,假如想要更深入了解,訪間已有許多相關書籍可以參閱。本文發布日期為2019年9月1日,未來遇相關法令有所修改,依新法優於舊法、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從其適用。

參考資料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著作權基本概念篇 1~10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著作權基本概念篇 11~20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部落格常見錯誤著作權概念及常見授權方式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解釋資料檢索

S-link 電子六法全書,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著作權條約

簽名檔

 

arrow
arrow

    みずがめノ獅子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