蜂蜜不純砍頭_1.jpg

  蜂蜜不純砍頭!這種廣告看板相信許多人在一些道路旁都曾經看過,就蜂蜜買賣而言,這是一種行之有年的商品行銷方式。當今社會中有些不法行銷手段是消費者抵達交易現場後,開始有人出來強迫消費者購買高價或品質有瑕疵的商品,如不就範,則不會讓人順利離開現場;甚至加以暴力脅迫來威脅,由於當下心生恐懼,為求自保,消費者只好乖乖買單。這讓獅子聯想到蜂蜜「不純,砍頭」這句話到底是要砍買家的頭?還是砍賣家的頭?

  最近朋友提出一個問題,說她最近欲購入數位相機,賣家可能認為她一介弱女子,見機不可失,於交談中帶強迫性語氣意指要她買下一款數位相機,只是賣家卻連相機基本性能規格都不知道就要她買單,難道她遇到類似流氓賣茶事件?雙方對話如下:

朋友:請問這是什麼機型?

賣家:不知道。

朋友:那鏡頭規格呢?

賣家:不清楚。

朋友:有沒有附閃光燈?

賣家:或許有。

假如今天我們「雖洨」碰到類似的事件,欲尋求法律上的救濟該如何做呢?而依據又為何?

  針對這個案例,由民法三四五條得知,今天買賣即便是遭人以詐欺或脅迫所為,該買賣契約仍屬有效。由於買賣契約基於受他人詐欺或脅迫下所訂立,依照民法九十二條規定,買家可以撤銷該買賣契約;但遭人詐欺或脅迫的價金早已支付,實為對買家造成財產上之損害,賣家須負損害賠償責任。這裡有個觀念務必牢記!民法上所指「損害賠償」是以「回復原狀為原則,金錢賠償為例外」,所以買家可依民法二一三條來請求回復原狀,而這裡所指的「回復原狀」則是指回復到未受賣家詐欺或脅迫的時間點,所以賣家必須要返還當時獲得的價金。還有一點必須知道,該項權利應於買家遭詐欺或脅迫終止後,必須在一年內提出撤銷,不然時效超過就無法撤銷了。假如今天真的超過一年,這裡再提供一個方法來因應,就是用民法一八四條來主張侵權行為來請求回復原狀,遭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買家知悉損害發生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該權利消滅,所以超過兩年錢就真的無法要回來了。法律不保障懶惰之人,面對自己的權力行使的怠惰;法律上的權利也會隨之沉睡。

  最後依照社會常態來推斷,關於這個案例,我們不難猜出還是要上法院解決,為什麼呢?因為會用詐欺或脅迫讓他人作成買賣行為,十之八九是「不講道理」的歹人!除非對方開始修佛良心發現,否則必定要打官司,當買家具備執行名義要件時,可聲請強制執行來保障自己在司法上的請求權,來對賣家施予強制力來追討先前因受詐欺或脅迫所失價金。這個案例除了民事責任之外,尚帶有刑事責任,可再加告賣家一條刑法強制罪,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即使是未遂犯也要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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