嗜血媒體_1.jpg

  現今社會充滿了暴戾之氣,人與人之間往往為了細故就大打出手;嚴重者還舞刀弄槍奪人性命!這讓獅子想到以前讀過孟子曰:「人人親其親,長其長,而天下平。」意思是孟子說:「只要人們敬愛自己的父母,尊敬自己的長輩,那麼天下就太平了。」這席話的真義,似乎以離我們的社會越來越遠。為了迎合民眾的「需求」,臺灣的新聞媒體報導內容之精彩;簡直可掠美綜藝節目!尤其是對暴力、血腥、性侵害等報導內容,彷彿記者當時就在案發現場目睹事情的發生經過。

  媒體常常把「焦點」放在整個犯罪過程,而報導內容又過於鉅細靡遺,讓人心生恐懼;再加上現代人很健忘跟彼此的疏離感,造成社會越來越冷漠。針對未成年的犯罪者所犯之罪,除了刑事責任之外,相對於被害人,法定代理人也是必須負連帶責任,依民法一八七條:「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這裡所指的「法定代理人」,除法律上規定的代理人之外,原則上指父母或法院所指定的監護人。假設各位的孩子今天深夜聚眾飆車,砸毀他人車輛、放火燒店家、傷害他人;或是孩子頑皮拿空氣槍射其他小朋友的眼睛造成視力嚴重受損等行為,身為父母的各位必須負連帶賠償的責任,這可稱為「法定代理人之侵權行為責任分擔」。如果侵權行為人有數人存在時,則該數人必須應負連帶責任,關於賠償分擔問題,則依民法二七二條至二八二條來做處理。

  民法十二條:「滿二十歲為成年。」民法一○八四條:「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這說明父母對子女有管教的權利及義務,身教重於言教,父母必須以身作則,要教導孩子正確的做人處事的道理;而不是把孩子生下來就不聞不問,日後孩子有可能會造成社會問題,所以未成年之人不法行為至他人受有損害時,依民法一八七條之規定,父母也要連帶負起責任!除非父母能舉證自己確實有盡到相當監督之責;卻還是無法避免憾事的發生,此時才不負賠償責任。

  中華民國憲法十一條:「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雖然這保障新聞媒體的報導的自由;可是我們的新聞媒體往往偏愛報導不法的事實內容,經常忘記背後的教育跟導正的意義,例如:不良少年光天化日之下聚眾燒毀數間民宅,民眾損失三千萬,最後警方將全員逮捕歸案。為什麼我們的媒體不在報導的後面附加犯案之不良少年的父母須連帶賠償民眾三千萬的損失?這是要讓父母確實知道教育孩子的重要性,今天就算孩子書念得不好,最低的限度也要孩子不從惡、正當做人;不增加國家、社會、人民的負擔不也是做善事嗎?這到底是媒體強迫我們接收什麼?還是媒體知道我們喜歡看什麼?

簽名檔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みずがめノ獅子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7) 人氣()